KQTD00-2022-0001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青政通〔2022〕1号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清明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2022年 3 月 11 日至 4 月 15 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荒烧草、焚烧枯死木、炼山、焚烧垃圾、点火取暖、野炊烧烤、林区吸烟、上坟焚烧香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通告自3月11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