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青田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范围: 青田县
监督举报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邮编:329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5.《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关于青田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青田县林业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
四、行政执法程序图
五、救济渠道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2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执法职责
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协调、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执法权限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森林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三)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
八、青田县林业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附件2: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