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吴坑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政执法主体:青田县吴坑乡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范围:青田县吴坑乡
监督举报地址:吴坑乡吴坑村1号吴坑乡人民政府,邮编:323903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检查为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5.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关于青田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第二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青田县吴坑乡人民政府持证执法人员名单:陈光西11110397365 孙敏11110397314 吴嘉燕11110397383 王晓杰11110397362 夏艺巧11110397319 徐晓惠11110397116 刘鑫鑫11110397165 廖豪杰11110397277 詹智宇11110397363 石灵燕11110397401 蒋芝桂11110397519 潘康强11110397518
四、执法职责、权限: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乡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以及各项社会事务。
(三)负责乡、村、企业党的建设和村委员会建设;负责搞好本乡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负责领导本乡群团组织和民兵武装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本乡各事业单位的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指导本乡工业和第三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本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指导本乡农业产业结构的发展规划及调整,搞好贸、工、农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任务。
(六)负责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本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搞好乡、村、组的绿化和环境治理、保护以及交通、水利、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等项工作。
(七)依法搞好本乡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信息、广播、电影、电视、司法、民政、户籍、社会治安、民族、宗教等项工作。
(八)依法搞好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绿化造林和护林防火工作。
(九)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负责抓好本乡的财务、金融和税费征收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乡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以及各项社会事务。
(三)负责乡、村、企业党的建设和村委员会建设;负责搞好本乡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负责领导本乡群团组织和民兵武装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本乡各事业单位的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指导本乡工业和第三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本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指导本乡农业产业结构的发展规划及调整,搞好贸、工、农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任务。
(六)负责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本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搞好乡、村、组的绿化和环境治理、保护以及交通、水利、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等项工作。
(七)依法搞好本乡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信息、广播、电影、电视、司法、民政、户籍、社会治安、民族、宗教等项工作。
(八)依法搞好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绿化造林和护林防火工作。
(九)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负责抓好本乡的财务、金融和税费征收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随机事项清单
乡镇(街道)不涉及随机检查,因此没有随机事项清单。
七、救济渠道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流程图(附件2)
九、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2021年青田县吴坑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2.青田县吴坑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附件3
3.青田县吴坑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附件4
4.青田县吴坑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