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通〔202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城镇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燃气平稳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划定我县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及用户设施,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燃气入口压力为中、低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3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5米内。
(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燃气入口压力为中、低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5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0米内;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5米内。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署《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八、建设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要求其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燃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企业要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九、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十、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需要改装、拆除的,应经管道燃气经营者同意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十一、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十二、持续强化燃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燃气经营者应积极推进完善燃气泄漏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提高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数字化监管水平,用足用好数字化改革成果,提高“一网智防”燃气监测系统实际应用,通过物联感知、仿真模拟技术,加强对燃气场站、管网的日常监控,切实提升泄漏预警预防能力。
本通告自2023年1月27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