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经研究,决定开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
具体范围是:2020 年1月1日至2022 年9月30日, 各采购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具体内容
主要检查各采购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关单一来源采购规定情况,排查在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指定项目供应商等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干预采购活动,干扰下级单位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采用操纵或暗示、授意等方式,指定供应商等问题。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1. 政策适用情况。选择单一来源方式的依据。
2. 采购执行情况。内部决策过程、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合同签订、信息发布、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必须履行论证、公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财政部门审批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履行相关程序情况。
3. 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各预算单位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内控制度情况。
4. 干部违规干预采购情况。领导干部干预采购活动,违规指定项目供应商情况。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出台的政府采购规范性文钟。政策适用以文件有效期为准。
三、工作要求
1.各采购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没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也要零报告。各采购单位应于11月11日前位完成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列有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1、2)报送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成立检查组,于11月14日-11月18日对采购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联系人:吴建飞,詹云福,6826642,6830575。
附件:1.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
2.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相关政策清单
青田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审计局。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1
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情况表
采购单位 | 预算年度 |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万元) | 成交单位 | 违规情况 | 整改情况 |
附件2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政策规定 | 是否有效 |
1 | 政府采购法 |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有效 | |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
2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 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有效 | |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政策规定 | 是否有效 |
3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浙财采监 〔2019〕 8号 | 一是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 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 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 有效 |
4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 浙财采监 〔2021〕 2号 |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 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 (二) 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 (三) 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购买主体可以与承接主体 就合同价格进行再次协商。 | 有效 |
5 |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财采监 〔2014〕 28号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 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 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 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 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 2021年2月 28日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