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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青季催告字[2022]第001号
洪美法:
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季罚决字[2022]第1号),要求你户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季宅乡潘山村204号违法建筑物,而你至今未履行该决定书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由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自行拆除季宅乡潘山村204号违法建筑物(围墙)。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3.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888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578-6501620
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