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成光:
因你与詹民光在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康馨医院东北侧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与詹民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们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东北侧两层共计174.1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违章建筑。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瓯办罚决字〔2022〕第000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景云小区1幢1号,联系电话:6508163)。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青田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