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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通〔2022〕7号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要求,编制形成了《青田县第四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青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青田县第四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二、通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通告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纳入《青田县第三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划转事项,按照原划转时间执行。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目录中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保障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发生调整的,《青田县第三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同步调整。
五、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附件:《青田县第四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