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五十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青政办发〔2017〕82号)予以修改,现将具体内容修改如下: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批准探矿权人临时用地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探矿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青政办发〔2017〕82号)根据本文件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