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青田县西门幼儿园新建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青田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就青田县西门幼儿园新建二期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鹤城中路106弄4号。(详见青田县西门幼儿园新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17时止。
四、征收补偿办法
按照《青田县西门幼儿园新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安置区块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地块为:本项目内回建期房安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起60日内向丽水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2:青田县西门幼儿园新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