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季宅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范围:青田县季宅乡
监督举报地址:季宅乡黄放口村888号,邮编:323908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关于青田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第二批)。
青田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第二批)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青田县东源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 | 12345 |
青田县海溪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海溪乡海溪村 | 12345 |
青田县舒桥乡人民政府 | 舒桥乡舒桥村繁华路30号 | 12345 |
青田县北山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 | 12345 |
青田县祯旺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祯旺乡祯旺村山水路72号 | 12345 |
青田县章村乡人民政府 | 章村乡章村村联谊街1号 | 12345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方山乡石前村侨兴路8号 | 12345 |
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 | 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 12345 |
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 村888号 | 12345 |
青田县人民政府鹤城街道办事处 | 青田县鹤城东路109号 | 12345 |
青田县巨浦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巨浦乡巨浦村江滨路76号 | 12345 |
青田县章旦乡人民政府 | 章旦乡章旦村1号 | 12345 |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制度,统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农村基层党建“浙江二十条”,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体系,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在农村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加强公共管理。推进区域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辖区内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领导基层自治工作,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加强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气象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全科网格建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维护安全稳定。
(四)加强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相关政策。落实基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检查为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5.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附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六、随机抽查事项:乡镇没有随机抽查事项
七、其他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持证执法人员名单:
1、陈仁伟,执法证编号:11110397430
2、魏晓春,执法证编号:11110397549
3、陈倩倩,执法证编号:11110397415
4、邱贞玲,执法证编号:11110397431
5、陈春勇,执法证编号:11110397404
6、杜恒泽,执法证编号:11110397451
7、倪天一,执法证编号:11110397400
8、吴丽珍,执法证编号:11110397080
9、朱志杰,执法证编号:11110397548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