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方山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区域:青田乡方山乡
行政执法领域:乡镇行政管理
监督举报地址:青田县方山乡石前村侨兴路8号,邮编:323905
举报投诉电话:0578-6500383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青田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第二批) |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青田县东源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 | 12345 |
青田县海溪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海溪乡海溪村 | 12345 |
青田县舒桥乡人民政府 | 舒桥乡舒桥村繁华路30号 | 12345 |
青田县北山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 | 12345 |
青田县祯旺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祯旺乡祯旺村山水路72号 | 12345 |
青田县章村乡人民政府 | 章村乡章村村联谊街1号 | 12345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方山乡石前村侨兴路8号 | 12345 |
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 | 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 12345 |
青田县季宅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 村888号 | 12345 |
青田县人民政府鹤城街道办事处 | 青田县鹤城东路109号 | 12345 |
青田县巨浦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巨浦乡巨浦村江滨路76号 | 12345 |
青田县章旦乡人民政府 | 章旦乡章旦村1号 | 12345 |
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 | 瓯南街道景云小区1幢1号 | 12345 |
青田县汤垟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汤垟乡汤垟公路58号 | 12345 |
青田县船寮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船寮镇黄言村 | 12345 |
青田县人民政府三溪口街道办事处 | 青田县石溪乡溪口村1号 | 12345 |
青田县小舟山乡人民政府 | 小舟山乡小舟山村233号 | 12345 |
青田县仁庄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仁庄镇文峰东路57号 | 12345 |
青田县阜山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阜山乡王费潭村 | 12345 |
青田县黄垟乡人民政府 | 浙江省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村25号 | 12345 |
青田县黄垟矿区管理服务中心 | 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村 | 12345 |
青田县万山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万山乡孙阔村 | 12345 |
青田县仁宫乡人民政府 | 仁宫乡仁宫村新路8号 | 12345 |
青田县山口镇人民政府 | 山口镇永安路168号 | 12345 |
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 | 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贵岙路61号 | 12345 |
青田县海口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海口镇双海路120号 | 12345 |
青田县腊口镇人民政府 | 腊口镇虞宅村 | 12345 |
青田县祯埠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祯埠乡岭下村 | 12345 |
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 | 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8号 | 12345 |
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 | 青田县高湖镇高湖村 | 12345 |
青田县吴坑乡人民政府 | 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吴坑村 | 12345 |
青田县万阜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万阜乡新庄村 | 12345 |
青田县高市乡人民政府 | 青田县高市乡高市村养正街150号 | 12345 |
授权行政执法机关 |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浙江省青田县烟草专卖局 | 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41号 | 12313 |
青田县木材检查站 | 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 | 12345 |
青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 | 12345 |
青田县森林公安局 | 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 | 12345 |
青田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中心 | 青田县鹤城中路77号 | 12345 |
青田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 青田县鹤城中路77号 | 12345 |
青田县种苗管理站 | 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 | 12345 |
青田县自然资源监察大队 | 青田县鹤城中路285号四楼 | 12345 |
青田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心 | 鹤城东路285号 | 12345 |
青田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 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29号 | 12345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 | |||
单位名称 | 委托机关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青田县内部审计指导中心 | 青田县审计局 | 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8号 | 12345 |
青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29号 | 12345 |
青田县直属审计中心 | 青田县审计局 | 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8号 | 12345 |
二、职责权限
方山乡党委、政府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是青田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其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镇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以及各项社会事务。
(三)负责乡、村、企业党的建设和村委员会建设;负责搞好本乡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负责领导本乡群团组织和民兵武装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本乡各事业单位的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指导本乡农业(含畜牧业)产业结构的发展规划及调整,搞好贸、工、农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任务。
(六)负责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本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搞好村绿化和环境治理、保护以及交通、水利、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等项工作。
(七)依法搞好本乡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信息、广播、电影、电视、司法、民政、户籍、社会治安、民族、宗教等项工作。
(八)依法搞好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绿化造林和护林防火工作。
(九)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负责抓好本乡的财务、金融和税费征收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检查为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5.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救济渠道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附件2: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无(乡镇不涉及随机抽查事项)
七、其他
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持证执法人员名单 |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执法领域 |
11110397465 | 李怡乐 | 女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384 | 郑伟军 | 男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287 | 史慧波 | 男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142 | 夏璟 | 女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137 | 汤利勇 | 男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038 | 叶建利 | 女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037 | 洪宇利 | 男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520 | 徐伟锋 | 男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11110397012 | 蒋紫贇 | 女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 | 乡镇行政管理 |
二、执法岗位(机构)
基本信息
1.办公地址:方山乡石前村侨兴路9号
2.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上班时间。
3.单位主要负责人:叶利永
4.咨询电话:0578—6500383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室电话:6500908
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詹 立 抽调疫情机场服务组。
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陈 川 负责综治、平安、司法、信访、四个平台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招投标平台等工作,住石前村。
报账员 张欣怡 负责财政、审计、财务会计、村级三资管理、一事一议项目、移民、金融发展中心等工作,住卲山村。
(二)、党建办公室 办公室电话:6500379
党建办公室主任 洪宇利 负责人大信息、宣传、招商、发改、政协、办公室、考核、档案、信息与调研、保密、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住根头村。
妇联主席 蒋紫贇 负责妇联、组织、老干部局、人力社保局、关工委、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住松树下村。
残联副主席 郑伟军 负责残联、工会、应急、殡葬等工作。
宣传干事 杨迅 负责办公室、宣传、市场监管,驻后金村。
(三)、生态经济发展办公室 办公室电话:6500916
生态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徐 琼 负责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三改一拆、美丽城镇、大搬快聚等工作,住周岙村。
文化员 徐焕毅 负责文化活动、“大搬快聚”、“大搬快治”等工作,住裘山村。
办公室工勤 王建锋 负责交通、林业、广电、通讯、供电、工业、邮政等工作,住奎岩庄村。
(四)、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办公室电话:6500916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 瑜 负责农业、供销、统计、消薄、武装、退伍军人、环保、五水共治等工作,住龙现村。
纪委副书记 金丽丽 负责纪检监察、卫生、健康、计生、红十字、财务出纳、教育等工作。
侨务工作者 徐小伟 负责侨务侨联、文化体育旅游、乡村旅等工作。
(五)、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室电话:6500383
一级科员 孙媛 负责统计、消薄、残联、慈善、五水共治、环保、科技、科协等工作,驻马车坑村。
社保员 王美美 负责前台社保、协助卫健、防疫工作。
(六)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办公室电话:6500913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夏 琳 负责退役军人、三资、招投标平台、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等工作,驻垟塘村。
三.行政执法制度
(一)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方山乡人民政府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方山乡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方山乡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依法客观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执法主体。公示方山乡人民政府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方山乡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方山乡人民政府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事中公示的内容主要有: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事后公示的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处罚结果,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结果;
(三)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行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方山乡人民政府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公示平台、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积极探索运用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并实现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站的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方山乡人民政府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方山乡人民政府予以更正,方山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因法律、机构职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方山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方山乡人民政府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司法局。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记录主体,由其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十九条 对于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勘验检查、抽样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阻挠执法的;
(三)行政执法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执法受阻挠或设备故障、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宇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随案移送。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理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按要求配备1至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方山乡人民政府所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案件疑难复杂的;
(五)依法应当听证的;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方山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
(三)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执法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执法机构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
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执法机构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执法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可单独出具或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附件1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2
序号 | 类别 | 执法内容 | 执法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审核内容 |
1 | 行政处罚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 经济发展办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二)、《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 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 方山乡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执法辅助职责的 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其应当 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 执法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方山乡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 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六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 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八条方山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 助人员,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工资待 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 纳入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保障性工作:
1. 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 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1. 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 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 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 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执法文书、监控 影像资料、报案记录、投诉举报记录等;
(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 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四)索取或者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的财 物;
(五)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 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对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岗位所需的学习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单位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 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 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并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档案资料管理。
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公示制度,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关 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方山乡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 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以 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方山乡 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青田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 录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 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 像记录设备”)是指局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所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照相机、录像 机、录音笔、记录仪、手持终端机等记录设备,以及音像资料采集存储和分析系统设备。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司法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和要 求,对执法过程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记录记载。音像记录设 备配备和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 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 所配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 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音 像记录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
(二)处理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执法的;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的;
(四)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 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 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 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 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 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 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 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 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 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负责人 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 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科 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应当及时检查 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存储和保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 案卷时限保存。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 管,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将记录的音像资料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 或本机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按照被检查单位名称、行政执 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 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 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 音像资料,应当由相关职能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四章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 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 记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
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 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它违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五章附则
青田方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 类别 | 执法 环节 | 记录事项 | 记录 部门 | 备注 |
行政 检查 | 程序 启动 | 对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 做好录音。 | 执法 机构 | |
调查 取证 | 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 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执法 机构 | ||
行政 处罚 | 调查 取证 | 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 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执法 机构 | |
听证 | 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听证会全过 程进行记录。 | 法制 机构 | ||
文书 送达 | 留置送达,以拍照、录像、录音等 相应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状 况;公告送达,以拍照、录像等方 式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 告版面。 | 执法 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