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现将准备发布的《青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25日前以书面方式反馈至青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8-6831409;传真号码:0578-6822356)。
青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养护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等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实施履行县乡村道三级的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县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县道、乡道的公路保护工作和村道公路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报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负责制定本辖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负责日常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筹措和分配上级补助的公路管养资金,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县、乡道的公路保护和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按照“行业指导、乡级负责、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林业、水利、建设、环保、电力、广电、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及附属设施等养护,公路路基养护要做到根据当地水文、地质等实际,因地制宜采取经济有效的防护措施,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保持畅通,挡土墙、边坡、桥涵保持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公路路面养护要求做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正常性的小修保养、灾毁抢修、养护工程三个方面。
(一)小修保养工作内容和要求:日常养护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理边沟、涵洞(管道)淤积物,确保排水畅通,做好小型塌方的清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公路灾毁抢修工作内容和要求: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构造物(如桥、涵、挡墙、边坡等)倒塌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的,按公路管养的职责分工,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组织抢修;乡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抢修,恢复通行。公路灾毁抢修、复建和小额零星工程按《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和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7〕82号)和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三)养护工程工作内容和要求:农村公路因路面损坏严重,日常性养护无法确保路况稳定,需大中修以及路基局部改善、危桥加固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建议计划;按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济、景区等方面需求,对农村公路提升提出建议计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综合平衡后的大中修、提升改造计划等及时上报发改部门,经批准实施后由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鼓励专业养护力量跨乡镇实行规模化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对固定的专业或半专业养护作业队伍,实施统一养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养护队伍,切实提高乡村公路养护的专业化水平;条件未具备的乡镇,可以实行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和委托养护乡村公路,并签订养护协议或合同,明确养护任务、质量和养护经费,报县乡村公路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牌。
第十三条 县乡村公路指导中心对农村公路管养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情况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县财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受益村、企业自筹资金等组成。县财政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标准为:从2022年起,县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需经费由省补助资金、县管理养护配套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受益村、企业、个人自筹资金、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理赔资金等组成。县财政补助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申报,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日常保养经费根据养护计划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拨。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等养护工程补助经费,交通部门在对工程进行验收后按实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年度有节余时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理赔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账户统一管理,灾毁工程修复经乡镇(街道)及县乡村公路指导中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需复核的项目保险公司参加)验收合格后根据计量清单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公路保护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与村委会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县道、乡道的公路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执行,村道公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巡查和养护,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影响安全畅通的,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清理、修复或者向上级报告。要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及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青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青政办发〔2006〕124号)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2021年8月16日至8月25日,青田县交通运输局在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就《青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8月25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