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
青政土补决〔2021〕7号
被征收人:蒋建丽,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9730616****,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大龙乡东坑村。
因青田县小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需要,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青征启告〔2020〕1号)及附征收红线范围图,决定对红线范围图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要求该项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达92%以上,目前已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本机关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小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1】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青征地补字〔2020〕 5号)和现场调查公示清册,决定如下:
一、被征土地面积80㎡(其中耕地80㎡),土地补偿款计0.64万元;青苗补偿款计0.024万元;果木计0.161万元。
二、支付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0.825万元,一次性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其中土地补偿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后与其他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相关补偿款之日起7天内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如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强制处理。
四、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若被征收人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接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补偿清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