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3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
第二节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4
第三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5
第四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权利与义务....6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管理....................7
第一节 党的建设..........................7
第二节 管理体制..........................9
第三节 内部机构..........................11
第四节 决策机制..........................12
第五节 激励机制..........................13
第六节 监督机制..........................15
第七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5
第八节 财务资产管理......................17
第九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18
第十节 文化建设..........................19
第四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20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21
第六章 附则..................................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共体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第一名称青田县油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第二名称青田县人民医院油竹中心分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由青田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来源形式为财政适当补助,开办资金为385万元,由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青田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青田县人民医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医疗、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监督与卫生信息管理。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青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行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三条 审定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任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六条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三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三)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四)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五)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四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系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管理
第一节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共油竹街道中心卫生院支部委员会。油竹街道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油竹街道中心卫生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党内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需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支委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办公室,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1名。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青田县人民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公共卫生、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社区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和青田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的考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青田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促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上级党委、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节 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每年不定期举行,由院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全体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大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大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支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支委会议由支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支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支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领导班子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支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领导班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支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聘用晋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并经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六条 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第四十八条 职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六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七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五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五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中心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八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
第五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制定本中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省市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六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六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六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十节 文化建设
第六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弘扬和践行“团结仁爱、务实创新”的崇高精神,以“优质高效、便捷贴心”的理念和“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居民健康”的使命,打造有温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凝聚力,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软实力。
第六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
第七十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品牌。
第七十一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
第七十二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四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四)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本章程由青田县油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