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农〔2016〕47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确保改革措施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口径。省级以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规模种粮补贴按因素法测算切块到市县,由各地根据财农〔2016〕26号、浙财农〔2015〕149号、浙财农〔2016〕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进行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要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实行补贴资金兑付“一卡(折)通”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账户,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务必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要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进展情况,并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数据填报。为充分发挥农业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系统的稳定性,今后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采集,继续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完成。其中,县级农业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级采集、审核、上报的所辖地域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规模种粮补贴相关基础数据等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单机版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地址为:http://yunpan.cn/cFhnGDSyDXV6u,提取码:7713),将信息数据报送给当地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当地农业部门报送的汇总补贴信息数据,并通过财政内网上传到浙江省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均为本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各地在数据采集和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咨询软件公司(软件公司技术服务电话:400-688-2600、010-51709155,QQ群:181193672)。数据填报情况作为今后农业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宁波市的相关数据资料也按上述要求报送。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5月31日
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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