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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情况
索引号: 002653865/2021-113563 发布机构: 山口镇 发布时间: 2021-05-18 11:39:31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2007年和2008年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  

征收对象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多生一胎

16000-30800

58000-114000

18000-35000

67000-130000

多生二胎以上

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提前生育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3900-7700

15000-28500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4500-8800

16700-33000

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理结婚登记的



4500-8800

16700-33000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

7800-15400

29100-58000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双方早育

11600-19200

42800-71200

13500-22000

50000-80000

单方早育

5800-9600

21400-35600

6700-11000

25000-40000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单方早育的,另一方按照前几项中的一方标准分别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按照其超过部份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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