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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3-08 12:01:06


青田县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666号修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 号,第341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政通〔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青田县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第一条规定: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五)青田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再设置长期及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禁燃区范围: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等中心城区规划区,具体范围详见青田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图)。

二、网点设立条件

(一)符合上述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经营场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

三、布点规划

根据上述布点要求,结合我县原烟花爆竹零售点持证情况,拟定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如下:

船寮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5个;

东源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4个;

腊口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3个;

高湖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温溪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海口镇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阜山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3个;

季宅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3个;

方山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祯埠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2个;

舒桥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章村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汤垟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巨浦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高市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

万阜乡规划零售经营网点1个,合计33个。

未列入布点规划的乡镇或需要调整经营网点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调整。

四、许可有关事项

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行集中申请,统一发证的方式。

(一)申请时间

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至2019年1月25日,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申请时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再受理。

(二)申请方式

经营者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通过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扫描件;

5、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领取新证时提交或邮寄提交)。

(四)其他说明

1、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本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9日;

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3、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布点规划数,通过抽签方式决定;

4、县应急管理局在发证结束后,按规定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情况进行公示。

五、如因国家法律法规重新调整,按新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田县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监〔2018〕44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月21日

(联系人:陈玲玲,联系电话:6500258)


青应急〔2019〕1号.cebx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x

附件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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