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审督〔2013〕32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遵循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科学审计理念,按照“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的工作思路,力求“审计工作开展到哪里,整改督查就要延伸到哪里”,强化依法整改的责任意识,推进严肃整改的机制建设,提升审计整改的价值潜力,充分发挥审计“公共卫士”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在分管审计整改督查的局领导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重要事项报局办公会议审定。主要包括: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提请有关部门的追责问责事项。
第七条 法制科承担整改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主要负责:
(一)组织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根据需要开展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实地督查和重点督办;
(三)汇总形成整改督查工作的动态信息;
(四)按规定办理各项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汇总提请局办公会议审议的整改督查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八条 办公室、法制科、经责科、计算机审计中心对涉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积极协作,各负其职。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和审计项目档案工作,办理审计整改督查结果通报、公开,以及成果的综合利用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法制科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结果文书的质量控制,督促业务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提供整改督查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三)经责科主要负责审计整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计算机审计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为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各业务科负责本科主办和组织审计项目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并及时按要求提交审计项目整改落实的汇总情况。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科长对本科所有项目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负总责。
财政科撰写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要综合提炼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未明确的按60天计算。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的整改期限设定为2个月内。
第十一条 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科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法制科。整改落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科的,由法制科牵头,协调并汇总整改情况报告,各相应业务科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收集相关资料并书面专题送法制科。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审计项目,对当地整改工作提出要求后,由相应业务科具体负责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整改落实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科的,由法制科牵头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参与实施项目涉及本局多个业务科的,由业务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法制科抄送整改落实情况。多个业务科对相关单位同步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相关业务科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出具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章 整改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浙审法〔2011〕94号)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对可以适时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整改。
第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近三年是否存在谎报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复查结果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业务科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尽快落实审计整改事项,体现审计整改效率。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并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业务科应按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书面反馈执行和整改情况,对未能按时落实整改事项的要说明原因,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各业务科。《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其他关于整改的有效措施和方法等。
第十八条 在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30天内,各业务科应向法制科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并填写《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包括:已整改落实的处理处罚决定事项;已整改落实的审计查出问题;已采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修订和完善制度情况,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的措施;截至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事项,分析未整改和部分整改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有关情况。落实情况需针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事项逐项详细表述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后的4个月内,业务科应向法制科送达《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材料》,并填写《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统计表》,提供审计移送处理书、受理单位的处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材料》包括:送交移送处理书及受理情况;与受理部门的沟通交流情况;受理部门现阶段的处理落实情况;受理部门具体经办的机构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出具审计综合报告后的4个月内,业务科应向法制科送达《审计综合报告落实情况材料》,并填写《审计综合报告落实情况统计表》,提供审计综合报告、整改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综合报告落实情况材料》主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有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提供未整改到位问题的联系单位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法制科对各业务科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整理分析,研究评估整改措施的合规性、有效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对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整改较为困难但反映已整改、取得的已经整改证明材料不够充分等情况,可进行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业务科提供的资料,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审计报告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移送处理事项未落实以及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的跟踪落实等情况,法制科要采取实地督查方式进行督促落实,一般在收到业务科提供资料的30日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地督查需向相关单位发送《关于组织对某某单位实施审计整改督查的通知》,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内容、时间与要求等。实地督查的方式:召开座谈会或询问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求对审计结果的整改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整改事项有关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业务资料、制度文件及其他资料,核查真实性;对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审计事项,调查了解产生的原因、被审计单位下步拟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第二十四条 完成实地督查后,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未整改落实或未整改落实到位的事项及原因;在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业务科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下一步拟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如提请政府重点督查、通报、公告和问责等意见。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同时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实地督查未能落实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等,可以提请局办公会议审议商政府督查部门或联合多个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同时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年度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的汇总分析,法制科每年6月底前应报告上一年度审计项目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项目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发现本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需进行纠正的,报经分管审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局长同意,由主办业务科重新代拟审计结果文书,法制科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报签成文。
第二十八条 审计整改督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执行期限后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报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相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注重整改督查情况分析研究。对整改督查中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着眼宏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整改。对整改督查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应提请业务科和法制科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提高审计机关自身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需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问题,可出具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函,或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促整改,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审计整改通报制度。对积极主动做好审计整改、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典型经验。对屡审屡犯、以前年度审计事项仍未整改到位、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及审计整改中的普遍性、典型性和苗头性问题,可以经政务公开相关程序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推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在认真核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及民生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整改情况、重要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及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等,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审计整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法制科应及时跟踪了解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底对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对本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需进行纠正的、在跟踪审计整改落实过程中应当在规定期限取得审计整改情况而未取得的、应当核实审计整改真实情况而未核实或核实明显有误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而未及时提出的、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移送督查科而未按规定要求移送等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由法制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