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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审计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监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45240/2021-95163 发布机构: 青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1-03-05 10:58:28



青田县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加强本县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内部审计操作能力,提高内部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年度年初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化;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组织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第八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三章 审计项目方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记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师送达。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 审计时间;

(五) 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 审计组组织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 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章 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

第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对象了解重要审计对象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金、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取证单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并签名负责。对有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查证的审计事项,应当由参与查证的审计人员共同签名负责。审计取证单及其取证材料不能出现数字、文字涂改,事实数据表述不能使用模糊语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取证单,分批将审计取证资料送被审计对象签证。对签证有异议的事项,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补证。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 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 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 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 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 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 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明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八章 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通过审计回复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三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一)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二)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三)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以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田审计局发布并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内部审计准则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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