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青)罚〔2021〕33号
当事人:青田丰门腊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8883830X5
法定代表人:叶品昭
地 址:青田县山口镇永安路247号
2021年9月1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配套的PD02号矿硐井涌水未经沉淀池沉淀处理,直接经边沟排放至方山溪。该行为与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之“三同时验收资料”中规定的矿井涌水需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富余的外排要求不符,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水采样。根据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青环监〔2021〕水字第53号》显示,水污染物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36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配套的PD02号矿硐废水未排至沉淀池处理,直接经硐口边沟流出,排至方山溪,执法人员进行采样的事实。
2、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证明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的位置,以及现场采样点位。
3、2021年9月23日,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青环监〔2021〕水字第53号):证明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的PD02号矿硐涌水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情况。
4、2021年9月26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已经签收(青环监〔2021〕水字第53号)监测报告。
5、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已经完成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以及根据验收材料矿硐涌水需经排水沟汇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富余的沉淀后的废水才外排环境的事实。
你公司提供的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资料摘录:证明你公司年开采8万吨叶腊石采矿项目PD02号矿硐涌水的规定处理方式。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书证:证明青田丰门腊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3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2021年12月10日,你公司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已经落实整改,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