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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
一、出台背景
要求我县在2016年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我县污水处理费成本进行了监审调查,并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县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城区居民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你公司应认真落实《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青田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青发改〔2015〕52号)规定,落实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政策;执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
(二)你公司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做好向社会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三、其他事项
1.要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对工业用户,已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污水排放量计收;无自备水取水的未安装污水计量表按城区供水的售水量计收,有自备水源的未安装污水计量表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公司负责代征收,代征收手续费按收费总额的4%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