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化解我县的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性和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7号)、《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林纠纷处置预案的通知》(浙山发〔2004〕4号)精神,结合青田县山林纠纷调处实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二、山林纠纷调处管辖
(一)同一乡镇(街道)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处;
(二)同一乡镇(街道)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青田县内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青田县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山林办)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青田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丽水市内跨县行政区域的山林权属纠纷,上报丽水市山林办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丽水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跨市浙江省内的山林权属纠纷,上报丽水市山林办,由丽水市山林办上报浙江省山林办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前款规定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三、排查及报告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动态、数量,各地应当建立山林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上旬上报县山林办,由县山林办汇总全县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报市山林办。
(二)各乡镇(街道)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要在11月底上报县山林办,由县山林办汇总上报市山林办。
(三)发生山林纠纷后,当事单位(个人)之间应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或职能部门)报告。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或职能部门接到山林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协调组织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负责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四)发生的山林纠纷属乡镇(街道)纠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纠纷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山林办;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由县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市、省政府,并报市、省山林办。
四、纠纷处置
(一)要高度关注山林纠纷的动态性苗头,提高敏感性,要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林权权属、生态公益林划分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经审查,对权属清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山林纠纷处理申请,已经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审查受理的,另一方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合法证据和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有关人民政府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县山林办在接到一般山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纠纷动态,接到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对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已发生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县内山林纠纷,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纠纷现场,做好群众的疏导和劝说工作,制止事态扩大,稳定群众情绪,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对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或已发生了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乡镇之间山林纠纷,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指派有关人员,会同林业、公安及有关部门人员,赶赴山林纠纷发生地,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二)拟定初步方案。针对已经发生的有可能激化矛盾的重大山林纠纷,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应及时协商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拟定初步调处方案。属县际重大山林纠纷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与相对县(市)的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山林办。
(三)调查取证。山林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重大纠纷,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要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四)组织调处。山林纠纷处理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有关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五)人员经费保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件比较艰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县山林办要做好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奖励和惩罚
(一)在山林纠纷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伪造、变更、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处理山林纠纷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