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93970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21-01-21 11: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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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为积极推进我县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 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 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信用互助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 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因国内、省内、周边县、市、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内重大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县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聚众冲击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或在网上传播不实言论严重危害金融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因境外金融事件或其他事件的冲击,引发辖区金融市场急剧波动并造成社会较大范围恐慌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县银保监组负责银行业、保险业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负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流动性风险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县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监管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六)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成立青田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金融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青田县银保监组、县信访局、县应急局、县人民医院、县武警中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发展中心),县金融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 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 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笫六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笫七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县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县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四)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涉稳处置工作,牵头协调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需会商的重大事项。

)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基层派出所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警力第一时间介入突发事件相关的金融犯罪案件;协助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金融广告发布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县金融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证券期货行业的协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青田银保监组对通报的县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青田银保监做好我县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负责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青田县保监组:负责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县武警中队:负责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当地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相关力量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金融发展中心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笫十条  一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省内或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笫十  二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笫十二条  三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所涉及乡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笫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视,及时向县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青田县银保监组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笫十  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青田县银保监组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同时应按季向县政府和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状况。

笫十  县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笫十  县各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笫十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一级和二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青田县银保监组和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并抄送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笫十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笫十九条  一级响应。由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当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及时报请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召开应急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参加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县有关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当机构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时,应按照突发事件机构的性质采取针对性的资金救助措施,如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紧急再贷款救助等;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事件发生地政府。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派驻机构,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指导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开展有关处置工作。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用存款准备金有关手续;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再贷款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四)县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作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或协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赍行清算。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五)县财政局。确保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县委宣传部。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七)县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对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执行。

(八)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县法院。通过金融审判等机构及时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

(十)县检察院。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十一)县武警中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武警部队视情派出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乡镇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报请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一级时,按一级响应程序处置。

笫二十  三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二级时,按二级响应程序处置。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笫二十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笫二十三条  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笫二十  县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政府,抄送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

笫二十  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笫二十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办事不力、扯皮推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笫二十  县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青田县银保监组依法检查贷款损失等情况;县金融发展中心协调配合青田县保监依法检查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二十八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十九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关键岗位,至少有2名预备人员可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笫三十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笫三十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笫三十  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原则上每2年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1次,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笫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第八章    

笫三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并送县金融发展中心备案。

笫三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金融发展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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