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县公民和机构、外国驻青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青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县突发事件和县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县公民和机构、外国驻青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青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外办上报信息,保持与县级有关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和我县境外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共享。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准备。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外办主任任副组长,县外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侨办)、县公安局、县国安局、县人劳社保局、县教育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侨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其他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参加。
2.2 综合协调机构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外办。
3.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三级。
4.预防预警
各乡镇(街道)政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平时应组织调查研究,注意收集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预警分级根据涉外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红色等级、橙色等级、黄色等级和蓝色等级。
5.应急响应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领导小组。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或由县委宣传部协调的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运转正常。
6.2文电运转保障
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须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3 资金保障
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有关单位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6.4 人力保障
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6.5物资保障
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外事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众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7.2 鼓励和处分
(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境外涉我县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涉及我县、我县机构和人员安全及利益的突发性事件。
县内涉外突发事件: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涉及国外、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性事件。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外办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