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2014〕7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审核51人符合孤儿保障对象,398人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条件,决定发放2017年2月份孤儿基本生活费51100元(见附件2),1月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250722元(见附件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困境儿童: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贫困家庭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及自身重度残疾、患重病、患罕见病的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上述对象已满18周岁后如果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二、补助标准
1、孤儿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即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暂时按2016年标准执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876元/月,集中供养孤儿为1460元/月。
孤儿成年后,如在学校就读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2017年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876元/月(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其本人低保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要求
此次发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为2017年2月份。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由县民政局直接汇入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福利机构孤儿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福利机构统筹使用。
发放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情况,及时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和停发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手续,并在每个季末向县民政局上报孤儿和困境儿童动态情况表,把党和政府的关心送到每个孤儿和困境儿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