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现将《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2020年9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付标准为有电梯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80元/㎡交存,无电梯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50元/㎡交存。
二、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
2020年9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之前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金交存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2006〕第1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