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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于次年1月25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年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