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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水利局关于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势纠纷处理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材料的公示
索引号: 002652432/2020-94971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0-12-11 10:40:38

一、事项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势纠纷处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三、条件

 1. 申请人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明确的申请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 属于受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势纠纷处理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5. 当事人没有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程序

 1. 申请人提出侵权处理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行政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

 4. 行政裁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内结案。案情复杂,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六、需提交的材料

 1. 纠纷处理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需提供)

 5. 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七、申请书样式

水事纠纷处理申请书

姓名或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申请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