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20〕1号
青田县2019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已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浙土字(331121)A〔2019〕-000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5281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2358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与勘测定界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青政办发〔2014〕58号及青政办发〔2017〕96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青政发〔2009〕153号、青政办发〔2014〕79号、青政办发〔2014〕58号、青政办发〔2017〕41号及青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1121)A〔2019〕-000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征地工作由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