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1月2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666号修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 号,第341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政通〔2019〕1号),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
二、主要内容
答:1、布点原则和规划。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青田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再设置长期及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禁燃区范围: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等中心城区规划区),结合我县原烟花爆竹零售点持证情况,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如下:船寮镇5个;东源镇4个;腊口镇3个;高湖镇2个;温溪镇2个;海口镇1个;阜山乡3个;季宅乡3个;方山乡2个;祯埠乡2个;舒桥乡1个;章村乡1个;汤垟乡1个;巨浦乡1个;高市乡1个;万阜乡1个,合计33个。未列入布点规划的乡镇或需要调整经营网点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调整。
2、网点设立条件。符合上述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经营场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
3、许可证有效期限。有效期至2019年1月19日。
三、办理流程和审批程序
答: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行集中申请,统一发证的方式。
1、申请时间。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至2019年1月25日,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申请时间。
2、申请方式。经营者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通过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3、申请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3、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扫描件; 5、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领取新证时提交或邮寄提交)。
四、其他说明
1、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出具书面说明理由;2、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布点规划数,通过抽签方式决定;3、县应急管理局在发证结束后,按规定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情况进行公示。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重新调整,按新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答: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1月21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月21日。为更快落实本次许可证核发工作,故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