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其他-01001-003
出生日期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浙江省公安厅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五十一条;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出生日期不得更改。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份;
(二)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医学文书方面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户口档案方面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方面,户口证件方面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干部人事档案,或者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原件(含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三)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
(三)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或者不批准决定,应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经县级或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后,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不同意的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出生日期更正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受理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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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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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变 更 (更 正) 人 员 情 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所在地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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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更 正) 项 目 |
| 变 更 (更 正)前 |
| 变 更 (更 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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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更 正)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民警调查意见 |
年 月 日 | 派出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市级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注:此表主要用于姓名、性别、民族的变更,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更正。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表格样式。 | ||||||||||||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