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许可-00077-006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浙江省公安厅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1个检验周期内核发1次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无数量限制;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七、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5.《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5.属于省外车辆委托年检的,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十、申请接收
由设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2.业务受理;
3.领取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省外)
1.业务受理;
2.领取《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四)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签注行驶证。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由设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设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设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