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许可-00077-002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浙江省公安厅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四、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被盗抢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八、禁止性条件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改变车身颜色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二)更换发动机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更换发动机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非免检车型)(自行出具);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三)更换车身车架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非免检车型)(自行出具);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非免检车型)(自行出具);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五)变更使用性质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原件1份(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六)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还需提供技术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的原件1份(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七)机动车转入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原机动车档案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原件1份(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8.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八)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变更备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7.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九)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十)共同所有人变更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1份(《居民户口簿》由系统自动获取,公证证明或《结婚证》由申请人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5.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十一)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备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事项变更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十二)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十、申请接收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改变车身颜色、变更使用性质、发动机号码、车架识别代号变更备案
1.车辆查验;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车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变更备案
1.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2.车辆查验;
3.业务受理;
4.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车辆查验(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需至检验机构检测);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四)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
1.车辆查验;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档案。
(五)机动车转入
1.车辆查验;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六)共同所有人变更、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备案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七)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
业务受理。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1项;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附件“二、公安部门。(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收费项目: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6.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十五、办理结果
签注登记证书,核发号牌或临时号牌、行驶证、档案。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