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五条
三、许可方式
登记
四、申请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
五、许可条件
政府规章:《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1、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
4、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政府规章《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登记申请书;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3、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 、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期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
八、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地点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 6834073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许可流程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