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狩猎证年检
适用对象:狩猎队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猎捕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年度猎捕限额管理制度。动物园需要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在依法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特许猎捕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狩猎证须按规定每年验证一次
(二) 根据《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第七条 各狩猎队要在乡镇政府管理下开展活动:第5项狩猎队根据上级通知召集狩猎队员,集中枪支参加《持枪证》验审和《狩猎证》验审。
(三)根据《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对狩猎组织和猎民管理承担如下管理责任:
1.对狩猎队组建、狩猎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确保组建合理,有效开展剿兽、驱兽活动,保护农业生产。
2.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落实专人,组织各狩猎队按本规定开展活动,贯彻落实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林业生产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检查。
3.建立枪支集中保管仓库,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条件,在休猎期间落实集中保管,专人全天看守,建立保管登记制度。
4.组织狩猎队学习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
5.组织各狩猎队、猎民参加《持枪证》、《狩猎证》验审,做到不漏证、不漏枪、不漏人。
6.经公安派出所同意,组织猎民进行适当规模的驱剿害兽行动。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狩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枪〔2010〕18号)第三条加强狩猎队员的管理:各地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狩猎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狩猎队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枪支操作技能和狩猎要领,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新录用的狩猎队员必须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考核合格,切实把好“进口”关,要畅通狩猎队员的“出口”,对不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狩猎队员资格,对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执行狩猎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被取消狩猎队员资格的,要及时做好狩猎证、持枪证件和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
狩猎队员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新录用的狩猎队员(猎民)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22周岁与55周岁之间;
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无妨碍安全狩猎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户籍在所在狩猎乡镇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非外出经商、务工人员。
4、一贯遵纪守法,思想品质端正,无治安拘留以上故意违法犯罪记录,无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及涉黄、涉赌、涉毒等劣迹,无现实不满情绪或过激言行表现,且从未参加过各类非法组织。
5、承诺自愿履行驱兽除害义务,自愿服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及狩猎队的日常管理,并自愿签订安全责任书。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根据《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猎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猎民资格,枪支和《持枪证》、《狩猎证》分别由公安机关、林业部门收缴:1.违反枪支管理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2.乡镇政府取消其狩猎队员资格的;3.不再具备猎民基本条件之一的。
(六)根据《关于集中开展狩猎证验证工作的通知》(浙林办护〔2014〕26号)第二项 严格把关。要依据《狩猎队员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切实把好狩猎队员素质关,对不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执行狩猎规定的,不得通过狩猎证验证。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控制
无数量控制
七、申请条件
持有狩猎证、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狩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枪〔2010〕18号)狩猎队员基本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狩猎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狩猎队员资格,枪支和《持枪证》、《狩猎证》分别由公安机关、林业部门收缴:
1.违反枪支管理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2.乡镇政府取消其狩猎队员资格的;
3. 不再具备狩猎队员基本条件之一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狩猎证原件(一式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健康证明(包括血压、视力、听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的健康状况)(一式一份,原件留存)。
4、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狩猎队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换发新的狩猎证或在原有狩猎证上签署验证意见并盖章。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监督投诉咨询电话:1234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5/2/7/art_49654_23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