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为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6﹞146号)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及其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平安汤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体系
各村(居)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 号),《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 号)及《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求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 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
(一)乡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乡政府副乡长任组长,乡卫生院、派出所、爱卫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乡级相关职能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中心卫生院,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综治办:负责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区域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评,加大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卫生院:负责牵头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工作。做好严重精神疾病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社区随访、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做好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派出所:负责对接处警中涉及的流浪乞讨且查找不到监护人或无法查明身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对依法应当实行住院治疗的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情形的,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送到由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办: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将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保障体系,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依法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患者的救治工作;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的患者,及时转送相关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残联办: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信息,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及时通报乡派出所、乡卫生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推进全乡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保障精神残疾人维持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党政办:负责加强精神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司法所:负责会同卫生院、派出所等单位落实监狱等特殊场所和保(所)外就医人员中肇事肇祸及家庭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保(所)外就医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司法会同卫生院等单位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管理。负责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市场监管所:负责对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保障基本抗精神药物的质量。
各村(居)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精神病的排查摸底,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及时上报乡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二)成立由乡、村委会干部、派出所(社区)民警、民政员、残联工作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医生、社会志愿者、患者家属(监护人)组成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建立协同工作及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协助精神病专科医生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复核诊断,对经复核诊断确诊的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开展社区随访管理、治疗康复、危险性评估、应急处臵工作,对确诊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及时上报康复评估结果;落实“三无”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帮助康复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等。
三、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信息共享、送诊治疗、社区管控、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1.集中排查机制。每年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由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建立群众信息报告奖励机制。卫生院、派出所、民政办、残联等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
2.定期筛查机制。卫生院精防医生结合社区随访管理,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
3.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卫生院、派出所、民政办、残联等单位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卫生院要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县卫计局和乡派出所,由派出所录入《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派出所也要将《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院;民政办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院;残联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派出所、卫生院。各部门要将统计数据和主要信息每季度报乡综治办备案,实现信息共享,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适时组织联动督查。
(二)送诊治疗机制
1.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村(居)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2.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派出所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有诊断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办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有暴力迹象的,派出所应当主动配合;流浪乞讨人员及“三无人员”中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由民政办负责救治经费保障。住院期间,由发现地村(居)委会负责寻找、通知患者的监护人,民政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三)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机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村(居)委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村(居)委会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办参照城乡“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办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2.联动管控机制。综治部门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村(居)委会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卫生院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所和综治部门、村(居)委会,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办、派出所、残联、卫生院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3.分类管控机制。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等单位及所在村(居)委会、监护人实施共管,派出所、卫生院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定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四)跟踪服务机制
1.规范化服务管理机制。卫生院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并登记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要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要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
2.社会化康复机制。全乡要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组织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活动。有条件的村(居)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康复设施,协同做好社区康复工作,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单位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级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包括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无服刑能力者)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给予参保参合全额资助;
(二)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季开展工作自查,每半年向县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工作落实情况。乡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乡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机制健全、管控措施有力、没有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汤垟乡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汤垟乡人民政府
2017 年9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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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汤垟乡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舒建军 (汤垟乡副乡长)
副组长: 徐先锋 (汤垟中心卫生院院长)
季东霖 (仁庄派出所民警)
郑 伟 (汤垟乡爱卫办)
成 员: 蒋小霞 (汤垟乡党政办)
叶建敏 (汤垟乡综治办)
王怀远 (汤垟乡民政员)
陈锋茂 (汤垟乡计生办)
吴隐祥 (山口司法所)
季红琳 (山口市场监管所)
陈 怡 (汤垟中心卫生院精防医生)
叶作平 (汤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邱灵康 (洪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金耀灵 (干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卓民松 (小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张苏雄 (西天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林炳弟 (西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孙东洪 (垟寮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中心卫生院,徐先锋兼办公室主任,郑伟、叶建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和干部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