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
限额的通知
各职能科室、村(居)两委、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此次下达给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单位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二、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及其他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因自然灾害、林业重点工程等需集中采伐林木的,可单列不超过采伐限额的5%;因松材线虫病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各单位可向镇
政府报告,由镇政府向县林业局申报,由县林业局在松材线虫病除治等专项指标中统筹解决。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l公顷。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三、加强受灾林木采伐管理
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村集体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部分松材线虫病危害严重的天然松类商品林,确需皆伐改造的,可以县政府批准的除治方案为依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枯死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采伐类型、起源用于受害枯死木清理,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
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实行公示。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的,在单位所在地公示;农村集体、个人以及其它单位申请采伐的,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附件:船寮镇“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船寮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抄送: 县林业局。

青田县船寮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