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指的是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三个街道行政区域未设置电梯的顶层住户入口楼面高度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米或层数高于5层(含5层)且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已投入使用、建筑结构较好的合法旧住宅。
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及本办法实施后投入使用的住宅,不列入加装电梯的住宅范围,是否属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由县房征办认定。
第四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建设局、城管执法、质监、国土、房征办、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电等运营单位,以及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生产安装公司等单位应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许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为已征国有建设用地,满足建筑结构安全以及有关建设规划、消防安全和日照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及整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业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协议;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有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经业主委员会与所在社区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所在社区委员会同意)。
第六条 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1-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局方案及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原则上:电梯井尺寸(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大于2.5米×2.5米,载重量控制在800公斤内;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加装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得大于2米;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多、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中高、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增设电梯后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
(二)经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及整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业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协商一致后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协议。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的内容;
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
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
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 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见附件1);
(三)书面改造协议(参见附件2),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初步方案;
(五)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建设、城管执法、质监、国土、房征办、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街道办事处将论证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论证结果是可行的,街道办事处将初步方案在现场公示7天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条 论证结果是可行,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向建设局申请核定建筑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向消防部门申请出具消防意见书。
第十一条 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消防意见书,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第十二条 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县建设局网站同时进行;
加装电梯对相关住户的通风采光、建筑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申请人还应再次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方案经公示10天且利害关系人已无异议,建设局应通知申请人告知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建设局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加装电梯项目建筑设计施工图纸。
(三)原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局应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多层住宅已预留电梯井的,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在 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县审批中心消防窗口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由消防部门开展备案抽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自行选定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申请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设业主、施工及监理单位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电梯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检测、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并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且加装电梯经检测合格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向建设局申请办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向消防大队申请办理消防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将完整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业主应协商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与有资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质监部门应给予指导。
第二十二条 电梯必须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未经维护保养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应予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装电梯项目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规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医院等)申请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及未按相关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协议书(范本)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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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地点 | 街道 社区 小区(组团) 幢 单元(梯号) | ||
住宅层数 |
| 住宅投入 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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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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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社区委员会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执法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房征办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质监局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国土局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消防大队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建设局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辖区街道办事处项目可行性论证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人授权委托的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填写此表;2.申请人填全体业主姓名。
附件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协议书
经 街道 社区 小区 组团
幢 单元(梯号)全体(2/3以上)业主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同意在本单元(梯号)加装电梯。
二、同意推选 作为业主代表,并授权其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与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负责项目的具体工作。
三、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为 万元,同意按以下方案筹集资金:
四、同意电梯维护保养按以下方案实施:
五、电梯运行费用(包括维护保养费、管理费、电费等)预算为每年 万元。
六、同意电梯的加装费用和运行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担:
室号 | 加装费用承担比例 | 运行费用承担比例 | 室号 | 加装费用承担比例 | 运行费用承担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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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以及原因:
室号 | 不同意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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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与上述第七点原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充分协商,现已达成同意加装电梯的一致意见,具体情况以及解决方案为:
九、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十、业主签名捺印于《全体业主签名确认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
全体业主签名确认表
室号 | 房屋所有权人 | 身份证号 |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 签名捺印 | 签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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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屋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权人应签名捺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