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防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田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山塘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职责
2.2.1 县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防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防旱的定期演练;
(2)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的防汛防台防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旱应急供水方案;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全县的汛情、旱情;
(6)负责全县的江河、山塘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防旱应急供水调度;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防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防旱期;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县防指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2)县人武部:负责执行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申请支援救灾部队;在重大汛情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派驻联络员,并组织一支不少于40人的应急小分队待命,一旦发生险情,在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抢险队伍立即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3)县农办:负责协调本系统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工作。
(4)县宣传部: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5)县应急办:负责防汛防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防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县重点工程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复建。负责落实防灾救灾粮食储备、供应及调拨,做好市场物价稳定工作。
(7)县经济开发区(经信局、商务局):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旱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防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及时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8)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旱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9)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根据需要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组织一支由消防官兵为主的应急抢险小分队原地待命,随时接受县防指调度参加抗洪抢险。
(10)县监察局:负责防汛防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防汛部署的落实、人员到岗情况和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查处防台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11)县民政局: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汛防旱专项资金,及时下拨防汛防旱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救灾资金。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情况,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1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城区内地下水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排涝工作,确保城区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指导全县危房鉴定和建筑抢险工作。
(15)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公路;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组织、协调防汛防旱抢险重点物资的运力保障;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全县危险低洼段的公路、桥梁临时抢险预案。
(16)县港航局:负责指导督促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和渡口船舶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抢险救助,做好洪水、干旱期河道水运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修复水毁航道及设施;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船舶,保障抢险重点物资的运输。
(17)县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临气象预警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旱有关气象资料;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8)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上报。
(19)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负责林木及果树的防旱技术指导
(20)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江河水质污染的监测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21)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治工作。
(22)县安监局:负责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防止发生重大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县防指成员单位的职责和防汛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3)县风景旅游局: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旱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防旱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24)千峡湖管理处: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做好紧急防汛防旱期间湖区范围内的预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安全撤离工作,协助做好湖区内船只靠岸避险工作。
(25)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户外大型广告牌和流动摊贩、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及其栖居人员安全措施落实。
(26)县供销联社: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落实被洪水围困村庄及其他洪灾区居民必需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负责组织落实防汛物资(麻袋)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27)县物资总公司: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做好物资的防汛安全工作,确保防洪抢险、抗旱所需的物资供应。
(28)县供电局: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用电的供应;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电力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及时抢修灾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供电安全,及时报送电力系统灾害损失和电力设施抢修情况。
(29)县电信局:汛前对防汛系统的通讯设备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抢修突击队,落实抗洪应急通讯设施及运用方案;在灾情出现时,确保重要防汛用户电话和邮路畅通,汛期应加强值班,确保重要防汛报汛通讯设备畅通和水情电报、电话迅速传递;灾后组织及时抢修,确保线路畅通。
(30)县水文站:负责水文测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雨情、水情,主要江、河的水情情报,要确保水文信息的时效性与洪水预报的精确度。灾情发生后,及时做好雨情、水情资料汇总分析报县防指办。
(31)北海公司:负责做好滩坑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防洪防旱减灾效益,在洪水和干旱期间,严格执行上级防指调度命令,切实做好滩坑山塘水库发电和泄洪的预警工作。
(32)中国移动青田分公司:加强通信设施的养护,确保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及时修复水毁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讯。
(33)县人保公司:负责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34)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经县防汛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防旱、抗灾救灾工作动态。
(35)青田侨报社: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防旱工作部署以及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发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2.2.3 县防指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拟定防汛防台防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防旱应急供水方案;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防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和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总结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4各乡镇(街道)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指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本级防汛防旱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修编本级防汛防旱总体预案及防御台风预案、防旱工作预案、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案、重要江河防洪预案、人员转移避险预案、船只避风保安预案、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各村级防汛防旱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责任书,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落实有关报酬;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堰坝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按照上级要求,配合民政、建设等部门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和避灾场所建设及认定,督促指导农户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偏低的住房进行加固维修、重建或搬迁,并加强避灾场所维护管理;负责做好监测预警工作,补充加密监测预警网络,做到监测预警全覆盖,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水雨情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级防汛防旱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按照预案和“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在山区和沿河岸修路、建房等在建工程和洪涝台影响期间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已发生山洪与地质灾害或乡村公路因灾中断等危险区域警示牌设置,并组织人员监管;负责组建防汛防旱抢险救灾队伍,按规定储备防汛防旱物资,并开展抢险救援和自我防范知识培训;负责洪涝台灾情及有关信息的统计、核实和上报;负责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向易受洪涝台和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发放明白卡,组织开展防灾救灾演练,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5各乡镇(街道)防指办职责
负责本级防指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防台政策法规和指令;负责组织起草本级防汛防旱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组织起草本级防汛防旱总体预案及防御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沿重要江河防洪、人员转移避险、船只避风保安、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专项应急预案;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具体组织防汛防台检查,督促各行政村、社区及有关网格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会同有关单位查处督办各类威胁防汛防台安全事件;负责汛期防汛防旱值班工作,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当好本级防指领导参谋;负责本级防汛防台物资储备、管理和调度;负责本级洪涝台灾害统计、核查、上报和总结评估;做好本级防指及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2.2.6乡级防指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监测预警组:负责建立本辖区监测预警网络,负责接收上级防指及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发送的有关防汛防旱防台预警信息,掌握辖区内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为本级防指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人员转移组:按照本级防指和上级指令,负责将危险区域群众按预案组织转移到安全的避灾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队伍、物资的调配,根据险情、灾情,组织抢险救援。
宣传报道组:负责汇总防汛防旱防台动态,发布汛情、旱情、灾情及有关信息,组织宣传报道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编发简报,接待新闻记者。
后勤服务组:负责本级防指及各工作组的后勤生活保障,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等。
2.2.7乡级防汛防台责任人主要职责
乡级防指指挥: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指工作,研究落实防汛防旱防台措施,负责召集成员会议、会商会议,签发防汛防旱防台指令。
乡级防指副指挥:协助指挥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乡级领导:按照乡级防指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协助所分包区域内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开展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乡级防指应急工作组组长:负责应急工作组工作。
乡级防指办主任:负责乡级防指日常工作,当好乡级防指参谋,并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指令。
乡级防指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乡级水利员:负责乡级水库、堤防、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监管,管理联系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掌握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按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并报告乡级防指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乡级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组织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督促村级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开展隐患点日常监测,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开展临灾预报和预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接到报告时,按预案组织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应急救援等工作。
乡级气象协理员:负责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递至乡级及以下防汛防旱防台责任人,并在辖区内向公众发布;负责气象预警接收、发布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特殊气象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灾情收集和上报工作,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乡级渔船安全管理员(联络员):负责防台风预警信息传递至村级渔船保安联络员,直至每艘船,督导渔船做好防台避风工作;负责了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动态,并及时报告乡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遇险船只救援工作。
2.2.8村级防汛防旱领导小组职责
协助当地政府和防指开展防汛防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当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水雨情预警信息时,负责通知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各网格的联络员、监测员、巡查员、预警员、气象信息员等责任人进岗到位,做好人员转移等防御准备,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户到人;当接到上级人员转移命令和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的具体工作;当出现交通、信息中断或突发险情时,按村级预案实施自主转移。实施转移前,及时发出转移信号,明确人员转移时间、地点、路线、召集人和注意事项,迅速将危险区域群众转移至安全的避灾场所;当洪涝台和地质灾害发生时,发动群众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并及时将灾情报告乡级防指;开展防汛防台知识宣传,重点做好人员避险转移方案和群众自防自救知识宣传,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协助做好灾情统计和救济救助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9村级防汛防台责任人主要职责
村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工作;具体负责责任区网格划定和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防汛防旱防台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驻村干部:协助乡级包片领导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做好本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参与村级汛期检查,了解掌握本辖区防汛防台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及危房户等,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检查整改到位;负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村(社区)干部:按照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2.2.10网格化责任人主要职责
自然村防汛防旱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旱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自然村范围内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自然村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城镇居民区防汛防旱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居民区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居民区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企事业单位防汛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旱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单位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单位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水库山塘巡查员:按规定开展水库山塘的日常巡查监测,汛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强降雨或高水位时,须每天24小时驻库巡查;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巡查监测资料;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派水利技术人员诊断;具体落实水库山塘有关保安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水库安全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上级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堤防巡查员:按规定开展堤防的日常巡查监测,每天至少巡查一次,重要堤防高水位时,须实施拉网式巡查;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巡查监测资料;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派水利技术人员诊断;具体落实堤防有关保安措施,配合当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及时制止危害堤防安全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山洪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雨情观测及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接收上级雨水情信息;当观测到或接到可能出现致灾雨水情信息时,按预案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出预警,并报告村级防汛防旱防台负责人和乡级防指;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或按预案协助村级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地质灾害监测员:按规定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巡查、监测,及时做好记录,并做好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配合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和自救互救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房屋保安联络员:配合上级开展住房防灾能力鉴定和危房排查,掌握危房的基本情况;接收洪涝台灾害预警信息,当接到可能出现导致房屋倒塌的灾害预警时,根据预案通知居住在危房内群众安全转移;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房屋保安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船只保安联络员:负责防台风预警信息传递至渔船船主、船长及联络员,指导渔船做好防台避风工作;了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动态,并及时上报;配合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开展遇险船只救援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船只防台风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公路危险区巡查员:负责强降雨期间和之后一段时间辖区内公路安全巡查;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在临近危险区域处,实施交通管制或疏导;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避灾场所管理员(联络员):负责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和避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接到洪涝台灾害预警,及时做好接纳避灾人员准备;做好避灾人员登记和物品发放工作,确保避灾人员有食物供应、有休息地方、伤病能及时治疗;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掌握避灾人员动态,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稳定;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避灾场所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气象、台风、水旱、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水旱灾害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暴雨、洪水、风暴潮、干旱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在旱期,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山洪灾害监测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和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3.1.3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3.1.4防汛防台检查
(1)乡镇(街道)政府和防指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城管、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防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山塘水库、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各乡镇(街道)防指和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防台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3.3.3 降雨及江河水位实时预警
当降雨和江河水位即将达到警戒值或以上,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政府、防指和单位发出警报或预警通知单。乡镇(街道)政府、防指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或预警通知单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3.3.4 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方,县国土资源局应指导、协助做好各点应急预案的编制,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同时指导、协助制订人员转移方案,要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重要地质灾害易发点、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强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监测,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5山洪灾害预警
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3.6 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3.3.7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级别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或我省舟山以南登陆,并将较严重影响我县;
(2)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200-250mm,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大溪、小溪、四都港、船寮港、瓯江、祯埠港等其中一条河流水位高于十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
(4)重要山塘、小型水库及瓯江一级支流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45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达5万人以上。
4.4.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市防指,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办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指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带班,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各级防汛机构和责任人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受灾乡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防旱抢险工作。
4.6 Ⅳ级应急响应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100-150mm,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大溪、小溪、四都港、船寮港、瓯江等其中一条河流水位高于三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五年一遇洪水位;
(3)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2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达5000人以上。
4.6.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指办主任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加强对汛情、旱情的跟踪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指视情况派出相关专业部门组成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乡镇(街道)防汛防旱。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副指挥。
(2)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到岗带班,各乡镇(街道)加强值班,各级防汛机构和责任人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防御工作,防指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防旱工作。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防汛防旱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防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防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防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协助群众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县电信、移动等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山塘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县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县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县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做好水雨情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确保报汛站的水雨情信息在10分钟内传到县防指。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重要水库的地理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县防指与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防指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防旱形势和作出防旱决策提供支持。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 附 则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争取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 FCK__AnchorC" name=_Toc385237807>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