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12月 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减轻污染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青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田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本预案所指的大气重污染,是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 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 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分级预警,按级响应。
2.组织体系
青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县政府负责全县大气重污染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全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出版局、国家电网青田供电公司,鹤城街道办事处、瓯南街道办事处、油竹街道办事处、温溪镇人民政府、山口镇人民政府、石溪乡人民政府及青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县级指挥部成员。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全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大气重污染程度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检查指导各部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情况;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县环保局: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制订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和工业烟粉尘产生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县气象局做好全县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制定工作。
(3)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和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会同县环保局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会商,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协助环保、气象、教育、公安等部门在新闻媒体、数字电视上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
(5)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力度。
(6)县经信委:根据县环保局提供的污染企业名单,制订相应的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设备实施限产或停产。负责协调争取用电指标、减少或停用燃煤发电。
(7)县教育局:负责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执行应急措施。
(8)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实施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实施机动车临时管制、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措施;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查处力度;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
(9)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县国土局:负责制订、实施矿山暂停开采及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
(11)县建设局:负责制订、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油漆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管控,负责市政绿化工程扬尘管控。
(12)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禁行管制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实施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公众出行;组织落实管辖范围内营运类车船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倡导绿色维修;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及公路扬尘监管。
(1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水利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15)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大气重污染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
(16)县农业局:负责加强秸秆禁烧督查工作。
(17)县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污染防治工作。
(18)县安监局:配合市场监管局做好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类产品销售单位的管理,减少销售。
(1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禁止露天烧烤,做好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销售单位的管理,减少销售和使用。
(20)县文广出版局:负责配合县委宣传部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
(21)国网青田供电公司:根据专项有序用电方案,负责组织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的限电措施,负责应急用电保障;会同县经信局协调争取用电指标,并做好电力调配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电力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22)鹤城街道办事处、瓯南街道办事处、油竹街道办事处、温溪镇人民政府、山口镇人民政府、石溪乡人民政府及青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它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领导、县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作为县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组织召开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会议,根据大气重污染状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县级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有关新闻发布材料;
(4)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检查和考核;
(5)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6)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设立青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气象、卫生、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
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县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做出科学研判,为县指挥部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青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县指挥部组建,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负责联系。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由县环境监测站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由县环境监测站会同县气象台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空气质量,每日参与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空气质量会商,进行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条件时编制《青田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专报》。
3.2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由轻至重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我县省控评价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青田县城区未来 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 201~300之间。
(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青田县城区未来 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 400之间。
(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青田县城区未来 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 401~450之间。
(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青田县城区未来 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大于 450。
3.3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
3.4 预警发布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大气质量。如预测可能出现重度污染以上天气,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或县环保局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落实。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城市未来 1天大气重污染影响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污染等级和需采取措施等。
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县环保局网站、官方微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环保、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若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一旦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即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大气重污染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布大气重污染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措施
采取大气重污染应急相应措施,旨在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大气质量改善、建议性污染减排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指令后,立即启动各自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③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要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⑤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 20℃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 1-2次。
⑤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⑥建议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暂停露天烧烤,停止焚烧秸秆等废弃物。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参与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要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⑤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⑥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20℃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
⑤视天气情况,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频次1-2次。
⑥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⑦建议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暂停露天烧烤,停止焚烧秸秆等废弃物。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室外体育课(健康活动)和其他各类室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参与户外活动的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建议医院、学校、家庭少开窗。
⑤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⑥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大气质量改善措施
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净化大气环境。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26℃的基础上调高1-2℃,冬季空调温度在20℃的基础上调低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⑤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
⑥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严重污染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饱和洒水降尘情况下,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50%。
③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电子、水泥、印染、机械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
④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应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30%(特种车辆除外)。
⑥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 1-2次。
⑦加强交通管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黄标车和冒黑烟、无环保标志、运输散装物料、土方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⑧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停止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参与户外活动的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⑥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⑦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大气质量改善措施
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净化大气环境。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节能降耗,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夏季空调温度在 26℃的基础上调高 1-2℃,冬季空调温度在 20℃的基础上调低 2-4℃。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⑥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⑦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严重污染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市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工地,其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室外施工作业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
②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一律立即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③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电子、水泥、印染、机械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④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应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加强交通管制,实行机动车限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50%,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行驶时间、区域、数量,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辆、校车、运输农副产品车等除外)。
⑥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作业2次以上。
⑦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黄标车和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⑧进一步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4.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 AQI指数值得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4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4.5 区域协作
依托与温州、金华和衢州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平台,加强与周边城市应对大气重污染工作的区域协作,密切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当本县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及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
4.6 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降至或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县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按上级要求配备、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预报预警、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大气重污染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报信息。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手机信息。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空气质量指数(AQI):指通过 6项主要污染(臭氧、PM10、P2.5、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反映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我县城区现有 2个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分别分布在县建设局大楼楼顶、青田二中楼顶的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7.2 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组织对全县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制订与实施
鹤城街道办事处、瓯南街道办事处、油竹街道办事处、温溪镇人民政府、山口镇人民政府、石溪乡人民政府及青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上述单位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应报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