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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36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丽政函〔2011〕179号)精神,现刻制青田县人民政府鹤城街道办事处、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和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公章各一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青田县鹤城镇人民政府与青田县油竹新区管理委员会公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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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文秘工作 印章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