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环保局制定的《青田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饮用水安全,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丽水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它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的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青田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及农村集中式自备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四条 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必须坚持重在预防、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因各类突发性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导致5人以上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或者可通过饮水传播的甲类、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了饮用水源,使中心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经水厂净化处理后仍达不到饮用水质标准的污染事故。
(2)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5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出现大面积死鱼或者可通过饮水传播的甲类、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饮用水源,致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经水厂净化处理后仍达不到饮用水质标准的污染事故。
(3)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30人以下、因各类突发性事故造成大量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物质进入饮用水源取水区(点)或者可通过饮水传播的甲类、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饮用水源,使主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1人死亡或3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因突发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质或者可通过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饮用水源,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青田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七条 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及主要职责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规划建设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疾控中心、县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
统一领导和协调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是否警戒、封闭受污染的区域;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事故处理后的归还和补偿。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污染物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以及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联络等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指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
(1)当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同时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在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现场指挥部下设各相关工作组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报告,确定污染原因、污染类型及污染程度;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分析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立即切断污染源;按应急指挥部要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实施对事件发生区的管理和救援;根据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有关领导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污染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县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工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3)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应急指挥部处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疾控)部门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特大事故在特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3)卫生(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
(4)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5)水利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
(6)建设部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要求相关水厂采取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和有机污染物等必要处理措施处理污染事故。
(7)责任部门: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辖和管理职能的部门。具体由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其职责: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现场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8)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应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具体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确定。其职责:参与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第四章 预测预报
第九条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分析和相关病原体的检测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有可能对我县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和病原体传播蔓延信息的进行收集与上报。
第五章 应急程序
第十条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报告和先期处置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后,供水监测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上级通报或在检查、监测中发现水源污染事故,110、120、12369、新闻热线等公众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均必须在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受理电话:6821190(县环保局)。
第十一条 报告程序和先期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污染事故报告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源水质和水厂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环保部门加强污染调查和消除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重大或较大污染事故报告后,必须按下列程序报告和处置:
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先期处置建议,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⑵县政府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污染情况会商,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工作,并视情况宣布启动本预案。
⑶一旦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乡)镇政府、部门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⑷同时各成员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饮用水源污染情况,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⑸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⑹在24小时内县应急指挥部应向县委办、县府办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B、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C、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造成水源污染的情况、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应急对策;
F、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G、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六章 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出现较大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⑴当出现较大污染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并迅速将分析报告递交应急指挥部。
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确定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示。
⑶应急监测组应随时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掌握污染程度和污染带流动情况,迅速判明污染性质,应急处置组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新闻报道组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各单位、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5)其它应急工作组立即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第十四条 出现重大以上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⑴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时,自来水厂需停止取水,各应急工作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⑵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应急供水工作组负责做好下列应急供水工作:
A、关闭受污染水厂取水泵,停止取水和制水;
B、启用备用水源,实施供水
C、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关闭相关供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D、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由应急监测组对其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E、对全县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确保居民必要生活用水;
F、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县城内实行分时段分片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对边远村庄采用洒水车、消防车送水;
G、各媒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⑶发展改革、工商、经贸等部门积极稳定市场、稳定水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⑷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应加强对污染事故及污染带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对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指挥县境内污染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人员和抢救财产。
⑸应急监测组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事故发生人员中毒或伤亡的,医疗救护组及时组织救治。
⑹特别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像记录的必须经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批准。
第七章 应急状态结束
第十五条 恢复供水
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源水质持续好转时,根据专家组意见,制定科学的恢复供水方案。
⑵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所规定的要求后,进行恢复供水生产性试验,经有关部门严格监测,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后,逐步恢复全面供水。
⑶恢复供水前,县政府要发布公告,对恢复供水时间、水的使用注意事项等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应急状态结束
⑴恢复正常供水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在卫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后,由县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⑵应急指挥部以报告形式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预防及整改方案,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
⑴较大以上污染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⑵信息发布的形式、内容由县政府决定。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⑴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重要情况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⑷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名词术语解释
⒈饮用水源:是指在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⒉生物性污染: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⒊化学性污染:是指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⒋其他突发事故:是指如藻类暴发、辖区境外对我县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的事故、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题词:饮用水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