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季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度报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季报内容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季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于次年3月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适用本制度。
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年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行政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