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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服务细则
索引号: 00265228/2007-04716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07-09-05 00:00:00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抚恤。(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2)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
    2.优待。(1)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2)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自只期间标准工资发给。(3)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
    3.补助。(1)红军失散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接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是孤老的,补助标准高于同类优抚对象的30%。(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按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其他烈属可给予适当优待。
    4.评残、追烈。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及时上报审批。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持立功证书,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以上政抬机关证明信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领取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一次(年底)或两次(6月、12月底)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底一次兑现。
    2.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每半年或每季度或当月发放一次(对特殊户送款上门),领取时,须持本人伤残抚恤证、定期抚恤金领取登记证、定期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3.评残时须个人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医院诊断结论,经县(市)区审查后报市局,市局审查上报省批准后,发放证件,予以抚恤。
    4.要求追认革命烈士的,家属须提出申请,按有关要求,出具各种追烈材料。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查同意,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申请报告。省厅接到政府批转文件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追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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