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公积金字[2008]第2号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关于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全县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简称分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撤消贷款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于2007年3月份以后住房公积金存款未提取的;
5、申请转贷借款人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该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6、原按揭贷款购买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已办理了产权证的(房屋年限不得超出20年),并同意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三、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1、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出申请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且不得超出分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四、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五、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可到分中心申请办理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人向分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提前还清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单据、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月收入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后,每隔五年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通知
抄送: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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