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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2008-03-10 访问次数: 文章来源:

  当前是我县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减少和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山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当前森林火险等级极高,在林区严禁烧灰堆、烧田坎草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乡镇政府要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并积极发动机关干部、村干部、护林员和社会志愿者到重点地段、上山路口等关键部位,严防死守,确保生态安全。

   三、如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肇事者。
    
    四、在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靠前布防,全面进入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快速出动,及时组织扑救,达到森林消防“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野外用火的,处以五十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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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吴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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