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的通告 青政通[2007]42号
为加强县城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提高停车泊位使用率,确保道路畅通有序,促进县城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县城部分道路临时占道停车计时收费的管理(咪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停车咪表管理的区域包括:临江路、圣旨街、宝幢街、鹤城路、龙津路、龙东路、马鞍山路、校场路、塔山路等。具体位置、车位、收费时间,按照青田县公安局、青田县建设局于2007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在县城部分道路实施临时占道停车咪表管理的通告》为准。
二、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泊位停车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在咪表收费管理路段使用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服从咪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划定的车位,依次停放机动车,自行负责做好车辆停泊的安全防盗工作,按标准交纳停车设施使用费。停车人不按规定交纳的,经营者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补交。
四、对于停车拒不缴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交通管理法规规定录入车辆违规抄告系统,如超10小时仍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拖离到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道路停车设施;不得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咪表收费管理停车泊位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六、军警用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因执行任务时,免缴临时停车费。
七、咪表及附属设施物为道路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严禁破坏。故意损坏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投资单位同意,擅自迁移咪表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再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八、凡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禁令和指示停放机动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贰佰元以下的罚款。
九、机动车擅自占用县城道路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以贰佰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停放。
十、对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临时停靠机动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建设部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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