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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建设,推进旧城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青田县旧城改造十六区块二组团国有土地使用权,计面积7451平方米(具体见规划红线图)。
附件: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
抄送: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城镇政府。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