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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试行办法调整方案

 

由于2008年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已从2007年的人均75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100元,统筹资金总额已扩大,为了充分利用该资金,让参保农民享受更多实惠,现对《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农民利益为重。充分利用统筹资金,提高补偿范围和标准,确保参保农民能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二)坚持资金收支平衡。通过科学规范与管理,保证统筹资金收支平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持续进行。

二、调整内容:

相关调整部分如下: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支付标准。

1、门诊统筹支付标准:(1)普通参保对象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可报销诊疗费用,按15%的补偿比例进行结报,并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口现场给付。(2)凡属于大病统筹特殊病种范围的患病参保农民,其可报费用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报后,仍可参加大病统筹结报补偿。

2、大病统筹支付标准:大病医药费用实行当年累计制,参保人员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药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年累计总额在起付线以内的自负;起付线—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30000元部分,按25%报销;30000元以上部分按20%报销。每人全年最高报销金额2万元。进行新农医大病补偿后仍然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1)起付线标准:本县乡镇卫生院零起付;本县县级医院300元;县外协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县外协议技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2)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大病统筹补偿金支付标准: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20%执行;县外协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90%执行;县外协议技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按60%执行;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50%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均于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本年度费用在4月15日前已报销的不再补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医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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